E/e Mark认证技术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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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E/e-Mark

  E/e-Mark是欧洲共同市场,对汽、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,噪音及废气等,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(EEC Directives)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(ECE Regulation) 的规定,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,即授予合格证书,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。E-Mark 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,依认证国别不同,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。

  2. E-mark与e-mark区别

  E-mark是ECE,联合国颁发的,e-mark是eec,欧盟颁发的。整体上看内容基本一样,但是e-mark更为严格。

  例如欧盟区域内新车必须是欧五及以上排放,e-mark证书也相对欧五及以上。而其他非欧盟在施行欧四排放标准的国家,还可以认可欧四的e-mark及E-mark证书。

  



  3. E/e Mark 认证产品范围

  1)整车-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;

  2)汽机车零组件-车灯与灯泡、各种视镜、轮胎、轮圈、刹车、喇叭、防盗设备、安全带、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;

  3)汽机车附属配件-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。

  4. E-mark认证各国成员编号

E1-德国 E2-法国E3-意大利E4-荷兰 E5-瑞典 
E7-匈牙利E8-捷克E9-西班牙E10-塞黑E11-英国
E13-卢森堡E14-瑞士E16-挪威E17-芬兰E18-丹麦
E20-波兰E21-葡萄牙E22-俄罗斯E23-希腊E24-爱尔兰
E26-斯洛文尼亚E27-斯洛伐克E28-白俄罗斯E29-爱沙尼亚E31-波黑
E34-保加利亚E36-立陶宛E28-白俄罗斯E29-爱沙尼亚E31-波黑
E45-澳大利亚E46-乌克兰E47-南非E48-新西兰E49-塞浦路斯
E51-韩国E52-马来西亚E53-泰国E56-黑山E58-突尼斯

  自 2002年10月起,规定所有车辆, 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。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/54/EC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,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

  也就是说,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,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/e-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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